七、其它事项
(一)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定向招录培养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定向招录培养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人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治〔2017〕292号)规定,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属于定向培养招生,报考该校且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要参加省公务员局按照一定竞争比例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面试满分100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70%和30%的比例合成为录用总成绩。笔试在7月5日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省公务员局另行通知。笔试命题等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面试由省公务员局组织。
省招办结合省公安厅提供的政审合格人员和省公务员局提供的考试总成绩,根据招生计划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投档。
考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省公安厅、新疆警察学院签署定向招录培养三方协议,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学生入校后,按照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培养方案以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转到其他公安专业(方向)学习。学生待遇及所需委托培养经费,参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标准和管理方式执行。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关学位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要求的,按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公务员岗位(原则上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并由省公务员局办理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有关情况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二)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就业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工作安排,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的考生,毕业后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考试成绩等符合招警条件要求的,依据分数自主选岗,录用为西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人民警察(公务员)相关待遇。在西藏公安机关工作时间达到最低服务年限(满5年)要求后,可交流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