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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大全2018-12-14李天扬老师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3.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4.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6.问: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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