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提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质量。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细化涉产权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批准逮捕。建立涉产权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分析评查制度,对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实时监控、及时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严格依法把握起诉条件,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保障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人格尊严,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对于轻微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切实维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8.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延伸审查逮捕、起诉工作产权保护效果。
结合审查逮捕、起诉工作,加强对侵犯产权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提高产权司法保护的精准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采取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各类产权主体强化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国有资产流转程序和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促进民营企业提高依法规范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侵犯产权犯罪。
四、加强侦查预防工作,依法惩治侵犯产权职务犯罪
9.严肃查办侵犯产权的职务犯罪。重点惩治利用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明晰,国有企业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以及通过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以市场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重点惩治发生在金融、土地、财税、能源、资源等重要领域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侵犯产权的失职渎职犯罪。重点惩治发生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以及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侵犯农村集体产权、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
10.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对产权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于涉案企业和人员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达到保障诉讼目的的,不使用强制性措施。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甄别审查工作,最大限度缩短甄别审查期限,确保合法财产不受牵连。办案中要注意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争议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