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办法》对税务机关进行可比性分析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进行可比性分析的步骤和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应当在分析评估交易各方功能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功能相对简单的一方作为被测试对象;
(二)优先使用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
(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统计方法,逐年分别或者多年度平均计算可比企业利润或者价格的平均值或者四分位区间;
(四)应当按照可比利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对被调查企业各年度关联交易进行逐年测试调整;
(五)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六)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在可比企业不是相同业务模式,且业务模式的差异会对利润水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业务模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还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除料件还原外,对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产生的利润差异不作调整;
(七)选取的可比企业与被调查企业处于不同经济环境的,应当分析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并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
八、问: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应当特别避免的几种行为?
答:《办法》强调了税务机关特别关注的几种避税行为,企业在实际的关联交易中应予以关注,以减少税收风险。
(一)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的企业,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研发失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关联方承担的风险和损失;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隐匿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抵消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
九、问:单一功能的亏损企业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答:《办法》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的文件精神,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