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办法》考虑了当前国际税收新形势,根据G20倡导的“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总原则,充分借鉴了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和G20税改成果。
二、问: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后,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答:《办法》吸纳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4号)的内容,强调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会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鼓励企业自行调整。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在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仍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一是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不到位的;二是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
三、问:《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是否仅适用于转让定价的调查?
答:《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适用于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特别纳税调查。
四、问:非居民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立案的,可以委托境内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境内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五、问:已经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
答:《办法》明确经预备会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业,或者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对象。但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关联交易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关联交易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也可能被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六、问: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被调查企业可以在责令限改期内补充提供资料。被调查企业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