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财政局【官方入口】(6)

官网大全2018-10-26王华老师

(六)负责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工程进度等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所形成资产的后期管理、移交、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财政法律、法规、政策;

(二)筹集和落实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编制年度水利建设资金预算;

(三)及时拨付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四)检查指导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五)及时发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处理;

(六)审批上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利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施工期间材料、设备的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及时申请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实施工程招投标,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确保按时完成当年施工建设任务;

(五)办理工程、设备等价款结算,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六)编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农田水利建设支出财务决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监察、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标准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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