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安排列入全市农田水利规划的项目;
(四)合理安排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资金。
第十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各项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
(二)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三)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
(四)每年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支出,不超过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的3%。维修、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编制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应包括农田水利项目日常维修、养护预算。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三章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原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在使用中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规范使用、发挥效益原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使用中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由市水利部门按规定统一建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制定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相关管理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每年拟列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储备库中备选。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管理。中央、省下拨我市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财政部(水利部)、省财政厅(水利厅)下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水利局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组织相关区、县(市)及项目单位,制定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并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统一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决算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根据年度农田水利资金预算及项目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并上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年度农田水利项目资金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政府的批复,下达年度农田水利项目资金预算,预算文本一经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