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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从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各级分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或由于采购项目专业特殊,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以按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一定数量的临时专家,录入专家抽取系统后再由系统进行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对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外的专家)。相关书面材料应作为采购文件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采购预算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类的项目决定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人员组建评审委员会,并在专家管理系统备案。自行选择的评审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的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人员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应建立自行选定评审人员内控管理制度,明确人员选定工作程序,加强审批和监督。自行选定评审人员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或人员,本单位人员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组织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一般为提前一天,最多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二天。评审专家名单应在开标前保密。

省级驻地方机构,需在单位所在地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在当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抽取专家,各地财政部门应提供帮助。

各地需异地抽取专家的,可通过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后代为抽取。

第二十二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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