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采取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制定资金支持意见,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支持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申报总体情况,综合平衡确定资金预算额度。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的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除追缴资金外,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照相关规定,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3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支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