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改制、破产、关闭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上述人员中已实现再就业的,由单位携带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尚未实现再就业及暂无能力缴费的,也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以上人员中从事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办理有关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单位必须替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个人帐户能否提前支取?
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此规定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