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区新增限额=[该地区财力×系数1+该地区重大项目支出×系数2]×该地区债务风险系数×波动系数+债务管理绩效因素调整+地方申请因素调整。
系数1和系数2根据各地区财力、重大项目支出以及当年全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规模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系数1=(某年新增限额-某年新增限额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支出额度)/(∑i各地政府财力)
i=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某地区政府财力=某地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某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
系数2=(某年新增债务限额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支出额度)÷(∑i各地重大项目支出额度)
i=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地区财力分别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项测算,部分收入项目结合每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变动作适当调整。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上解
某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补助收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上解
第九条 重大项目支出主要根据各地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棚户区改造等重点方向的融资需求测算。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程度等差异,各地区部分项目额度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债务风险系数反映地方政府举债空间和偿债风险,根据各地区上年度政府债务限额与标准限额等比较测算。
某地区地方政府债务标准限额=该地区可以用于偿债的财力状况×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平均年限。
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平均年限是全国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平均年限和非债券形式债务余额平均年限的加权平均值。用公式表示:
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平均年限=(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年限+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余额×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平均年限)÷地方政府债务余额
第十一条 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避免债务过快增长和异常波动,保障年度间地方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全国人大批准的新增限额平均增长率为基准确定波动系数区间,即各地区新增限额增长率最高不超过波动系数区间上限,最低不低于波动系数区间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