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链条长,涉及的层次、单位和人员多,每个操作环节都潜伏着风险,基金规模越大,潜在的风险也越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严格监管。《条例》在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定位于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全过程,将可能影响基金安全完整的主要环节列为法定监督检查事项,并通过强化监督、执法、问责,形成预防和惩治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真正建立起保障基金安全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使所有参与社会保险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高压线”都能做到不敢碰、不能碰、不想碰。
3、《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具有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了解和查询与本人相关的社会保险信息、咨询社会保险政策、参与社会保险监督等权利。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是保障广大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最直接、最重要、最根本的举措之一,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门进行地方立法的主要目的。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其他合法权益,《条例》还分别对社会保险信息公开、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免费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参保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条例》的立法原则
《条例》从草案起草,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再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法制的统一性原则。在《条例》具体法条制定上做到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政策制度的规定相统一、不抵触,保证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贯通衔接。二是安全至上的原则。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是《条例》的立法宗旨,《条例》在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体系构建、职责分工、制度建设、方法程序、保障措施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安全至上的监督原则。三是权利本位和权力制约的原则。《条例》清晰界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相互关系,在维护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相关部门、机构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的基础上,《条例》只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加以制约,并以此规范社会保险参与各方的行为。四是适应性原则。依据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条例》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责任赋予了各级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机构,既体现了与各级社会保险事权、财权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与同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职责分工相适应的原则,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证本统筹地区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奠定了基础。五是创新性原则。《条例》在总结过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把现行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和办法措施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安排,完善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健全了监督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进一步增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有效性。六是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要是对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情况的监督,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事项,《条例》一般不再重复,对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的或者不易操作的事项,则在《条例》中加以具体细化,大大增强了《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条例》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