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党组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领导。
完善法治建设组织领导,建立由单位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法治财政建设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法治财政建设。健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机制,紧紧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大局,结合每年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年度重点工作,建章立制,强化工作任务落实,确保抓落实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加强全国财政系统上下协调联动,增强整体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合力。加强各级财政部门法治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38.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加快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落实怎样,关键看“第一责任人”。压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明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不同主体责任担当,明确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具体经办人等不同主体工作职责,以责任落实促进工作落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财政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向社会公开。
39.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治财政建设实效作为衡量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推动法治财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制定法治财政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党组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及时予以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0.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深入开展法治财政课题理论研究,为财政法治工作开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推进研究成果有效转化。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宣传示范点建设工作经验做法,推动各地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均衡较快发展。坚持把财政普法作为建设法治财政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畅通普法传导渠道,加大普法传递力度,扩大财政法律制度的覆盖率、知晓率,营造浓厚的财政法治环境,提高财政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提升全社会对财政法律制度和财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