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摸底统计
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清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和人员编制、登记备案、任职、工资等情况。要对照单位编制台账,逐一统计在编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实填报,不在编的一律不予统计。统计表(附件1、2)加盖填报单位公章,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3月31日前报送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上报信息数据
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抓紧核对、完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人员信息按编制所在单位录入,并且要对照干部档案,认真核对公务员基本信息数据,特别是对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任职、年度考核、奖惩情况等信息进行校核补充,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各县(市、区)补充完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公务员登记备案数据,务必于4月10日前完成并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五、完善登记备案
各县(市、区)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登未登人员,要及时进行补登;对离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要办理注销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转任人员,要进行数据变更和备案。因单位超编和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各县(市、区)自行消化解决。公务员登记备案工作与上报公务员登记数据同步进行,4月10日前完成。
六、严格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上报审批。首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要于5月10日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七、兑现工资待遇
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工资审批于6月10日前办理完毕。
八、严格执行政策
各县(市、区)要周密部署,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对个人情况,政策上无异议的,应尽快完成职级晋升工作,兑现待遇;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核实的,应抓紧核实,及时办理;对在实施中遇到的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或目前政策尚不明确的,要及时向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由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后作统一解答。要统筹做好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消化工作。要在严格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的基础上,实施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