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人社部门要督促检查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改、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鹤煤集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监管责任,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严厉打击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行为。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人社部门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发改、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鹤煤集团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全面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工作。住建、人社部门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住建部门要督促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和鹤煤集团要参照这项工作,研究具体办法并在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中进行推广使用。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