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对于各地区已实施的不符合规定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以及超过1年以上期限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要积极稳妥清理规范。要加强库款管理与现金管理的统筹,当月一般公共预算累计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98%的地区,下个月不得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四)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规定,可参照结转两年以上资金的做法,将结转两年以内的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预算周转金的规模,要根据支付需要合理确定。
(五)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时,要综合考虑债务到期情况和库款规模,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和节奏。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入库的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库款较高月份先通过库款垫付拟置换的债务,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二、继续实行地方库款考核通报机制,强化考核督导
(一)继续实行考核通报机制。财政部将继续按月对地方库款情况进行考核,并进一步加大通报力度。地方库款余额同比增幅过高的月份,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当月库款考核情况;其他情况下,按月分地区通报。全国通报中排名后6位的地区,必须在1个月内以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预算司)提交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材料。
(二)严格考核信息报送时间。地方库款考核办法,参照《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月库款数据按月填报《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情况表》,于每月7日前(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随库款月报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因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原因延迟报送考核信息的,财政部将扣减当期考核综合得分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