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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大全2018-09-29三水老师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

(三)行政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合理性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使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该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

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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