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要抓好从事继续教育工作人员自身的学习培训,掌握《规定》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拓展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采取举办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远程教育、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新模式,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二、建立完善继续教育工作制度,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和基本遵循。
各级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对组织领导、任务分工作出具体安排,要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和措施,建立完善继续教育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一是实行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既记载本单位组织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情况,包括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及考试考核结果等,也要记载单位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训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到外单位接受培训的情况。
二是实行继续教育备案管理制度。
各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在3月底前制定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附件1),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是实行重点培训班次开班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要在年度计划中确定1个以上重点培训班次,并在开班前一周向市人社局报送“组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报告单”(见附件2)和培训通知、课程安排等书面资料。
四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规定》赋予的职责,对各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机构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培训班次的检查。
五是探索建立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职称晋升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是实行培训工作信息统计报送制度。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在组织举办培训班时要采集影像资料,对培训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