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国家主权、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环境污染,不符合国家、省、市、区经济发展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60日内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一)与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四)生产经营范围有改变的。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关于留学人员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中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决定之日起,中止或取消该企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与待遇。
第十四条企业出园指以下情形:
(一)企业孵化期满;
(二)合作研发项目结束或告一段落;
(三)其它原因。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留创园创建第一年由南昌市本级财政与高新区财政按2:1比例安排创建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金(含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配套设施完善、管理维护经费等。从第二年开始,在留创园存续期内,留创园场租由南昌市本级财政与高新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留创园的管理经费经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南昌市本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每年不超过20万元。南昌市本级承担的留创园建设与管理资金在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凡进入留创园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符合《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办法》(洪府发〔2013〕26号)和《南昌市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十项举措》(洪办发〔2011〕4号)规定的资格条件,按程序申报认定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待遇。
第十七条租房待遇
(一)办公用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留创园的办公用房,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算起,三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每年由创业中心据实收缴,并纳入留创园管理经费。办公用房租用标准:博士学位不超过200平方米,硕士学位不超过150平方米,硕士学位以下不超过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