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进入留创园的留学人员和企业,通过资格认定后,在三年创业孵化期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留创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留创园领导小组),留创园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省人社厅、高新区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高新区人社局组成。留创园领导小组是留创园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审定留创园的发展规划,处理留创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留创园发展规划,经留创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留学人员企业及园内投资项目的资格审定;
(三)负责对留创园建设与管理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管;
(四)负责留创园的管理并制订相关管理规定;
(五)定期向留创园领导小组汇报留创园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服务体系
第五条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称创业中心)受省、市、区三级人社部门的委托,在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对进驻园区的留学人员及企业提供以下日常服务:
(一)协助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认证等;
(二)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
(三)提供各种中介代理和咨询服务:包括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
(四)定期组织企业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
(五)为企业举办各类培训班和专题讲座,解答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进行诊断;
(六)积极帮助企业联系或优先推荐急需的科技和管理人才;为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提供免费帮助。
(七)组织和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各类产业发展、人才资助计划和基金等。
(八)积极为外籍人才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在华居留证件等提供服务。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六条由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进驻园区的留学人员及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工作。
(一)留学人员是指:
1、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