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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洪办发(2013)3号],为吸引和集聚一大批高层次、高技能(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引领和服务我市发展,加速我市打造核心增长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市工作或为我市服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操守,业绩显著,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力,且所工作或服务的企业或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我市域内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中柔性引进为我市服务的,应在我市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或每月不少于1周。
具体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
(三)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博士研究生(全日制)或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五)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行业组织的工作经历并在其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的工作经历并在其中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1年以上的经营管理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