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畏权贵,严惩腐败。
包拯痛恨贪官,他曾给宋仁宗上过《乞不用赃吏》的奏折。包拯在奏折中说:“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对贪官、赃官,要“不以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以使“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9]为了施行这一原则,包拯不惜犯颜直谏。当时,宋仁宗的宠妃张贵妃的伯父张尧佐屡受恩赏、加官晋爵,甚至于一日之间连授宣徽南院使、淮康军节度使、景灵宫使、群牧制置使四项官职,主管全国财政大权,他在任职期间,欺上瞒下,玩弄权术,鱼肉百姓。对此,包拯极力反对,曾三次上疏弹劫他,尽管宋仁宗执意庇护张尧佐,最后也不得不免去张所担任的官职,包拯也为此得罪宋仁宗被调离京城达四年之久。又如包拯任监察御使时,曾经连续参掉两个违法乱纪的高官。一个是江南西路转运使王逵,他巧立名目,刻剥百姓,逼得人们逃入山洞。为此,包拯一连七次上奏弹劾他,迫使皇帝罢了王逵的官。另一个是淮南转运按察使张可久,在任期间贩卖私盐一万多斤。
(四)明察善断,制止冤案。
包拯在处理案件时非常重视逻辑推理等司法技术的应用,表现出了高超的洞察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据《宋史》记载,包拯颇善鞠狱,他的司法技能在最初踏上仕途任天长知县时就体现了出来。一天,有一农民的牛舌夜间被人割去,告到包拯那里包拯就对那农民说,你回去把牛宰了拿到市场上去卖,割牛舌的人就会出来了。农民半信半疑的回家按包拯的话去做了。第二天有人状告这农民私宰耕牛,包拯说:“何为割牛舌而又告之。”于是,盗惊服,只得承认是他割的牛舌。
包拯认为,要实现清明的政治,要真正做到以法公断各种诉讼案件,各级长官的选择就非常垂要。精选慎择是包拯一贯的主张,他极力反对县令和地方官吏的轻授轻任。在摆拔任用官员中他特别反对两种人:一是苛虐之人,二是赃滥之人。针对当时酷吏严刑造成许多冤狱的情况,包拯主张加强司法监察。他曾给宋仁宗上《请令提刑亲按罪人》的奏折,批评国家虽设“按刑之司”(类今检察院),以纠郡县“刑罚冤滥”,然“大狱出入,未尝按问,细故增减,即务举劾”,是“小过必察,而大罪不诃”,提刑司见某郡县有未断之重罪,就“迁延引避”,“窃恐天下刑狱,似此冤枉者至多”。他分析当时之所以出现大量冤狱的原因是:一是郡县长吏不得其人,“不辨虚实”,因偏听偏信、主观武断所造成;二是缘于一些官吏妒才害贤、挟私报复或贪赃枉法所致。为防止和减少冤狱,他主张必须知人善任,“进用贤隽,斥去形迹之弊,以广公正之路,判忠佞,抑侥幸,察左右爱憎之说,延中外谠直之议,对关乎生死的大罪,他建议应委提刑司“亲往审问决断”,以此来保证狱案的明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