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因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时,可以向破产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赔偿债权。
在破产宣告后,如果破产清算人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由于破产清算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依法享有的取回权也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不是作为赔偿债权,而是作为公议债务,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请求取回财产。清算组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一经证明属实,即应予以返还。
取回权标的物应当原物返还(原物取回权)。取回权标的物因已经处分或者毁损灭失而不能原物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赔偿取回权)。在后一种情况下,折价款应随时全额支付,而不得被当作破产债权纳入破产分配。
清算组在处理以取回权为由提出的给付请求时,如果认为请求人缺乏权利根据,可以拒绝给付。由此发生的争议,可由请求人提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
已经抵押的厂房,由抵押权人行使别除权,从厂房价值中优先受偿。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称作别除权人。别除权的权利内容,就是别除权人有权就担保物单独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就是在全体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以外个别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偿。所以,别除权制度是破产法集体清偿原则的一个例外。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后,别除权人即可对标的物实施处分并由此获得清偿,而不受破产清算程序进展情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