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问: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
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
4、包括那些?
本案参考结论
1、该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2、租借的设备,基于取回权,由出借人取回。
3、已经抵押的厂房基于,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4、破产财产包括:流动资金70万元、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如果有剩余,也属于破产财产。
租借的设备,应当由出租人取回权,取回该设备。
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包括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以外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取回权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只有债务人自己的财产能够纳入清算分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
A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
B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财产。
特殊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我国对此没有规定。在国外,特殊取回权有3种形式:
A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买卖中,当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发出,而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时,受到,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B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当物品已经发运,委托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行纪人可以取回该货物的权利。
C代偿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在取回权标的物,被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或破产清算人于破产宣告后,转让与他人时,所享有的请求受让人对待给付或反还原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