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对市委、市政府批示的信访材料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执行,只顾支持房开商抢占民房,搞商业开发赚钱”的问题。
情况说明:我局对市委、市政府批示的信访材料历来都十分重视,对每份信访件都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做到件件有回复。对市纪委20057月转来的赤水市群众信访件(市纪群字〔2005〕第19号),按照市纪委的意见,我局安排专人于20058月对赤水市群众反映的问题到赤水市房改办作了调查,调查表明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所有挪用资金均是由赤水市政府领导批准的,赤水市房改办领导及工作人员并无挪用房改资金行为,我局无权对赤水市政府作任何处理。根据调查情况,经研究,我局于200511月23日以市房改办的正式文件函告赤水市人民政府,要求赤水市人民政府于200512月15日前对挪用的房改资金分项说明用途、挪用原因、借款单位及借款期限,并对挪用的房改资金分项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责任人,限期归还,确保房改资金足额归位,要加强对房改资金的管理,严禁新的挪用发生。同时要求赤水市尽快启动《赤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
我局原准备待赤水市政府按时回函后,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纪委,但赤水市政府于20061月13日才回函。回函对赤水市所有挪用房改资金的用途、借款单位及批准人作了说明,并分项制定了还款计划,落实了还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承诺将尽快启动市直各部门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我局已于20061月18日将所有情况书面报告市纪委。
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把关不严,超面积修建、政府官员得实惠”的问题。
情况说明: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每一户家庭凭批准文件只能认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在实际工作中,对对两城区政府和各科局初审后报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我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审批,并对申请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予以张榜公示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户型、面积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居民的住房情况、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原则规定单户最大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从20061月起对经规划批准,修建的局部户型建筑面积超过130平方米的住房,根据黔府发(2005)10号文件的规定,对低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申请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超出13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因此,不存在对“经济适用住房把关不严,超面积修建、政府官员得实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