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全省统一,其中参保单位20%,个人8%;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
山西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其中,省直管单位的缴费比例是,单位6.5%,在职职工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各个统筹市的单位缴费比例有所差异,最高为6.8%,最低为6%。
山西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山西生育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1%缴纳,个人不缴费。省直管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
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特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各级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具体由各级统筹地区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或有变化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2016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
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43元,3倍为15129元。
影响经济补偿金月工资上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影响经济补偿金免征个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