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就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统计部门根据基层单位上报的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年报表汇总计算而来,用各个单位的就业人员工资总额相加,除以就业人员年平均人数,计算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相加除以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计算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6年底共调查了全市3015个城镇费私营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32.48万名就业人员(其中在岗职工(不含劳务派遣)29.16万名)的工资情况。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根据《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以各县区城镇私营单位为总体,在保证19个行业代表性基础上,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共调查了851家城镇私营单位,7.39万名就业人员的工资情况,进而推算出全市分行业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二、工资总额的项目组成: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按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各单位支付给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工资总额还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款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且是个人所得税税前工资。现行的公车改革车补和取暖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不是公众一般理解的基础工资,不只是按实际发到就业人员手中现金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