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 100分之1.1(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1、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政府每年都会公布。
2、本人缴费平均工资指数= N分之1 (C1分之X1 + C2分之X2 + C3分之X3 +···+ Cn分之Xn)
式中: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二年···n年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职工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3、参保人员本人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为95年9月30日前本人的连续工龄;
4、计发系数:1.1% (即100分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