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
(2)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发给职务津贴。
(3)职务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其他费用的基数。
(4)享受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与原享受军士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同;享受班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6)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享受职务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