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条件:具有我市户口,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雇工。
说明: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提供资料:
(1)雇主和雇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雇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雇主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开业登记表、换照登记表等档案资料复印件(由工商局、所签字盖章)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
(十)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
1.参保条件:具有我区户籍,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因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除名、开除或被判刑等各种原因离开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说明: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缴费年限须达到15年及其以上才能补缴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原用人单位为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仅限于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的人员。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招工手续(含安置、派遣、介绍)、转正定级手续、解除劳动关系资料,若期间有调动则还需调动资料
(4)自动离职、除名、开除或判刑等相关资料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
1.参保条件:首次参保时年满16周岁,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具有我区户口或市外户籍但在我区居住的人员。
说明: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暂住证(市外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以申报参保缴费时执行的重庆市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补缴。
单位职工按其个人月工资确定缴费指数,核算其缴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