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既有不同点,也有相同点,制定3号文件下位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其相同点。
1、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军退干部没有被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的可能而移交民政部门管理,自主择业转业军官还有可能被地方政府安排工作或经培训自谋职业,从而移交地方人事部门管理。所以在称呼上一个叫退休干部,一个叫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在待遇上一个叫退休生活费,一个叫退役金。
2、相同之处在于:(1)都是退出军队现职的军官;(2)从范畴上讲都属于退役军官;(3)都是享受国家财政终身供养;(4)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二者退出现役后的退休生活费和退役金的调整增加标准、基数、计算方法都是相应的(实际上是完全一样的)。所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军官在未被地方党政机关选用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之前与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在根本上没有什么不同。
(三)调整现役军官工资时,应充分考虑自主择业军官的利益,绝不能人为地把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排除在外或有意拉大差距,制造矛盾。
退役金计发比例是指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个人资历构成的退役金计发比例(80%---100%)。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每次调整退休生活费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军官每次调整退役金的文件对基数、计发比例的文字表述上都是一致的。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条第1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四)自主择业转业军官要求严格执行党的政策,落实应有待遇,不是无理取闹,是维护其正当权益。
按规定反映情况,要求严格执行党的政策,落实应有待遇,这是最正当的理由和最起码的权利,绝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闹事。这既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又是维护党的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权威性,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度负责的行为。
(五)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合理诉求,是维护党和国家政策、坚持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个人的权利可以依法放弃,但是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不能放弃。作为退役军官可以依法放弃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退役军官是党和军队培养教育二、三十年的国家干部,绝对不能对破坏党的政策、破坏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权威性的行为听之任之,坐视不管,这是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负责,对社会稳定、军队稳定尽责,这是一个普通共产党员应有的党性。如果因为放弃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要求严格执行政策的人,就是对党、对国家、对军队不负责任的人,就是不讲政治、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更谈不上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