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从全国情况看,只有极少地区有房补。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条大多数地区落实了,但标准不一。另外地党和国家机关同职级干部相比,每年一次的例行身体健康检查没有得到落实。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退役军官集中反映的大多是这类问题。
第六十二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目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到底如何管理,如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还没有让退役军官感到满意。
上述内容是文件规定的,也是退役军官的利益所在,要解决的,要落实就是这些内容。
另外,我个人认为,三号文件在出台时,考虑的就不周全,不成熟。如:一些文字表述,就不能不让人糊涂,诸如“比照”、“参照”、“可以”、“应该”等字样,在具体执行操作中很容易走样,造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
再一个就是,我们从军时,是在为国家、全国人民尽义务,不是单单为哪一个地区服务,所以文件中,关于好多补助由安置所在地政府解决,这一条就值得斟酌。个人认为:退役军官的各种补助应国家统一标准,按安置地区的类别,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所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人大应及早出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法],以解决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从而安定退役军官忧虑,使军人的安置之路更加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