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7、1-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0、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11、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