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女职工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生育津贴可能远远低于职工原本的工资水平,此时,应该由女职工所在单位予以补足。其法律依据为《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三、生育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第八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第九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四、女职工生育是未连续12个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
关于女职工生育之时不满足连续12个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条件之时,一般人可能以为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其实并非如此,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的,由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为其职工垫付生育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后,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