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明确一家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县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就业形势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分析、承接公益性项目情况和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计划、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运行方案、日常管理制度、资金保障措施、申请认定机构的资质、运营管理和遵纪守法情况等内容。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得区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提出认定意见,并指导街道(乡镇)做好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运行方案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认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备案表》(附件1);
(二)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人员设置及职责说明;
(三)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四)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财会管理规章制度;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第九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需要撤销、合并、调整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和实施方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得区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提出撤销、合并、调整意见,填写《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撤销(合并,调整)备案表》(附件2)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合并、调整后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备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跟踪指导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撤销、合并、调整工作,确保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妥善分流安置,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和认定
第十条 公益性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可申请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一)公益性项目属于经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部署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二)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不少于1年且属于全日制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