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类学校:乡镇中学、中心小学、教研中心、街镇周边及交通便利学校或教学点(街镇周边及交通便利学校或教学点由各镇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其中,中心小学、教研中心、街镇周边及交通便利学校或教学点的教师总数占本镇小学教师总数的70%)。此类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自2016年起连续3年提标,即:2016年在以上(一)、(二)类标准的基础上提高80元/月,2017年在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80元/月,2018年在2017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80元/月。
2.二类学校:镇内边远学校或教学点(镇内边远学校或教学点由各镇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其中,镇内边远学校或教学点的教师总数占本镇小学教师总数的30%)。此类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自2016年起连续3年提标,即:2016年在以上(一)、(二)类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80元/月,2017年在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80元/月,2018年在2017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80元/月。
五、发放办法
1.我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实行按月发放。
2.各学校于次月5日前填报《龙川县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审批表》并公示,同时上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批,由教育局人事股汇总分别报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根据在编在岗教师的生活补助总量划入学校帐户,由学校统一发放给教师。
六、有关规定
(一)人员变动
1.调离教育系统的人员,从学校接到调动通知的次月起停发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系统内调动的,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其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2.批准退休的人员,在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发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3.在岗死亡人员,在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二)请假学习
1.教师请假严格按照《龙川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龙教人〔2016〕14号)文件要求执行,当月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教师生活补助。但仍享受当年寒暑假期间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2.教师脱产进修学习期间(教育部门指派的培训学习除外)不享受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但仍享受当年寒暑假期间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