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基数调整和比例(3)

工资改革2018-06-22三水老师

在2016年上半年办理在职参保人员停止参保缴费时,各参保单位须填写《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的“职工工资收入”(是指2015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栏,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停保人员2016年预收缴费基数与核定缴费基数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予以结清,多退少补。

上述费用仅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2016年上半年申报企业退休新增人员核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社会保险费不再进行当月结清处理,改为单位把上半年办理企业退休新增的人员与参保职工一并上报上年度的收入,统一参加7月份的年中结算。

四、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

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发〔2011〕22号)规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加杭州市生育保险的单位,2016年上半年发生生育保险支付情况时尚未申报本单位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应当在申领生育待遇前,报送本单位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以确保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生育津贴待遇。因单位重新申报造成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当年度内已经享受生育津贴人员不再调整,之后享受生育待遇人员按照本单位重新申报后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生育津贴。

五、其他事项

为方便单位提高效率、厉行节约,本次寄送《关于2015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表》、《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审核表》为最后一年,2016年度及以后各年度的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有关事项将通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gjw.cn)发布通知,不再另行向各单位邮寄通知、申报表和审核表,请各单位关注网站通知。采用纸质报表申报的参保单位,可根据社保隶属关系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打印。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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