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六)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料分离”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
(七)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多渠道动态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通过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责成相关企业或项目及时纠正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工会组织、派出所的作用,及时收集、汇总欠薪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配合)
(八)实行差别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都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工程项目从2016年6月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办法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跨地区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选择其中一个地区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缴存,对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切实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负责)
(九)加强工程项目审批和工程款支付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