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乡村全科医生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岗乡村医生按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安排,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一)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等补偿政策。根据对乡村医生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绩效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各项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
(二)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进一步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绩效考核等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村卫生室的人、财、物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的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要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抓手,结合医疗联合体组建工作,探索建立“县招、乡管、村用”用人制度。各县(市、区)统一组织招用乡村医生,建立乡村医生人才库,并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对招用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到村卫生室执业。各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在2016年开展试点。
(三)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各地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乡村医生按较高档次缴费,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