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地理条件及预期目标等因素,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要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规模。
(三)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同时,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予以清退。对确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村卫生室人员空缺的经济薄弱地区,允许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招用进村卫生室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程序注册,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后,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招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相应专业人员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对于5年注册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四)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省、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乡村医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执业许可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设备和药物,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因故自行退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退出或注销执业资格手续。如确因工作需要,返聘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的,各地应从严掌握、严格审核,签订返聘协议后到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具体办法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