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乡村医生总量以及服务人口和服务需求制定到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注册和聘用。确有需要的,可由村卫生室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3.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具体方案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分别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县级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四)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