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的目标,实现得并不算理想。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测算,到,31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与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比较,占比达到40%以上的城市有9个,占比在30%—40%为18个,占比最低的仅为26%左右。据了解,目前多数市场经济国家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其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呈40%—60%的比例关系,一般认为超过40%有利于分配公平。
最低工资标准在涨,劳动者平均工资也在涨,二者的差距还在拉大。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对31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调查显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占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从2004年的34%左右下降到的31%左右。其中最高占比的城市,其占比值在2004年为50%,下降到40.6%。从这个角度看,最低工资标准受益人群并没有能够与多数在岗职工群体实现工资的同步增长。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刘学民研究员表示,“十二五”期间以及过去11年,最低工资标准实现了较快增长,但不能简单地认为“过快”,中国当前最低工资水平总体仍处于适度区间,且有相当大的提高空间。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认为,近些年最低工资调整得多一些、快一些,其中有还旧账的因素。2007年前调整频次是较慢的,幅度也是较低的,而且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我国还一度暂缓调整最低工资。
目前并未拖累就业
——过去几年最低工资调整对我国就业总体状况未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上涨有一定助推作用。
对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多年来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倒不是有人不愿意让低收入劳动者涨工资,而是最低工资制度客观上是把“双刃剑”——涨得太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权益,涨得太快有可能影响就业。“如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使企业感到负担太重、减少岗位需求,最后导致一些劳动者失去工作机会,显然是低收入劳动者不愿意看到的,也不符合设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苏海南解释说。
那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否拖累了就业呢?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的研究显示,“十二五”期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速较快,同期我国就业总体稳定,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0%—4.1%的低位,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较“十一五”更有所提高。分地区看,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幅最快的兰州、昆明、成都等市,同期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处在较低水平。天津、成都曾在最低工资调整前后对劳动力市场求人倍率进行比较,发现用工需求没有明显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