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察警衔工资待遇政策改革(3)

工资改革2018-07-12李天扬老师

3.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Ⅲ.第三等:警督(3级)

1.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Ⅳ.第四等:警司(3级)

1.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Ⅴ.第五等:警员(2级)

1.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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