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办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才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础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进开展。
(二十四)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