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期间参保被征地农民
还将享受政府补助
此外,针对开展试点时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而除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外,试点方案实行期间,参保被征地农民还将享受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不参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试点范围:
试点对象:
今年每个州、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明年扩大试点
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
政府补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
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将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
在上述参保办法中,参保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精神,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原已出台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予以规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