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2)

工资改革2018-11-22王华老师

(三)减少保证金

1、调减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名单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到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天津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

  2、自2016年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

  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3、符合要求的,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同时收回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进津企业保证金缴纳及启动情况,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辖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六、其他要求

  1、企业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方可参加招投标,招投标部门通过网络查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的有效性,作为投标预审的条件之一。

  2、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企业丢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应及时到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挂失并补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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