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刀切地用具体数字限制高管薪酬,而是要参照国内外同行业、同类别的企业。”肖毅敏说。
尽管2016年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修正了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两低原则”为“同步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同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同步”,但是,这个原则至今没有得到落实。
上述国资委研究中心专家调查发现,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又都是出自企业“工资总额”,这样,职工的工资额度就会被挤占。他建议,企业负责人的“薪”可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酬”的部分理应出自资本回报的利润。由此,出资人自然会约束其对企业负责人收入的核定。
“而解决这个问题就不是限高和降高的问题,而是必‘提低’,只有统一‘薪酬’和‘工资’取向,才能实现收入差距合理化。”上述国资委研究中心专家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