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配备的护士需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四)完善乡村医生聘用制度。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将立志于农村卫生事业的正规医学中专学历毕业生以劳动合同制聘入边远山区村卫生站,依法按规定程序注册,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乡镇卫生院团队网格化管理和指导带教下工作,同时备考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对入站工作5年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学中专毕业生按规定予以解聘。
(五)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1.加强执业行为监管。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规范财务收支管理。村卫生站要按规定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在村卫生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财务管理专项制度,确保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财务收支符合规范。
3.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以及学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1.规范岗位培训。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家庭医生式服务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规范培训,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家庭医生服务培训基地免费培训。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以5年为一个周期,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2.鼓励执业考试。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国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