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学历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
(七)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积极开展由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组成全科医学团队向农村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加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乡村医生为农民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八)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1.规范乡村医生人事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各地结合实际,在现有编制控制数内,合理使用卫生院编制。公建民营村卫生站入编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薪酬待遇,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年度工资核算形式,并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2.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将省财政每年补助每个行政村卫生站1万元资金统一补贴公建民营村卫生站,保证行政村卫生站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已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对签约服务对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将农村地区2015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公建民营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九)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人员紧缺的村卫生站可按规定程序返聘业务素质强、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好、身体健康的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继续执业5年。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继续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