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小、中灶伙食标准规定》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分为小灶和中灶两类。中灶标准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各省正副厅长,都享受每人每月225斤米的包干待遇;小灶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60斤,其适用对象为中直机关正副科长级、地方机关正副县长级。
此后,供给制逐渐被工资制所取代。1950年11月13日,政务院通过并下达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试行工资标准表》,正式将中直机关的公职人员,从国家主席到勤杂人员划分为8等25级,每个职务等级对应4~6个行政级别,这个标准奠定了我国公务员级别管理的基础。按照这个标准,最高的1级级别工资为每月3400斤小米,最低的25级级别工资为每月120斤小米,级别工资相差28倍。
1956年
公务员资历和职务决定级别待遇标准
职务与级别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职务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级别确定的依据一个是职务,一个是资历。职务是现成的,比较好办。资历就相对复杂,最后经过多方讨论,以参加革命时间来决定资历。
在这次定级中,职务与级别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同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往往存在不小差别,工作调动,级随人走。职务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因此出现了很多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或有官无职的现象。如作家孙犁,行政9级,职务只是天津日报的副刊编辑。
与此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如浙江属于二类地区、北京属于六类地区、上海属于八类地区、广东属于十类地区、青海属于十一类地区。规定以一类地区为基准,每高一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广东的公职人员标准就在全国统一标准上上涨28%。
1985年
公务员工资由4部分组成
由原来的以级别定工资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转到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项被称为“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了1956年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工资,所有人一样;二是职务工资,职务越高得到物质回报越多;三是工龄津贴,根据工作年限来定;四是奖励工资,奖励工作绩效好的工作人员。